第一编·第九章 商鞅与韩非的法家哲学思想 1

商鞅,战国中期卫国人,先在魏相公叔痤手下干事,公叔痤临死前曾推荐给魏惠王,未被起用。所以公叔痤死后,商鞅就跑到秦国去了。商鞅在秦国实行封建制的改革,虽然在时间上较晚,但在内容上是比较彻底的。

商鞅为了发展生产力,扩大耕种土地,巩固封建制度,积极提倡“农”(“耕”)和“战”两件事。他规定了“重农”和“军功”的政策,倡导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获得较多粮食、布匹者,可以“复其身”,即免除其各种徭役。商鞅对改革奴隶制的态度是十分坚决的。商鞅推行变法的理论根据之一是他的进步的社会历史观。

他坚决反对守旧复古的思想。他认为,社会的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固定不变的礼法。他说,“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意思是,礼和法都是因时因事而制定的。只要有利于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巩固,能够强国,就“不法其古”,只要有利于民(争取劳动力),就“不循其礼”。他还说,如果“时移而法不变”,即时代发展了而制度还不变革,那国家的统治就危险了。

一、商鞅的社会历史观

战国初期和中期,各国新兴地主阶级在推翻旧的奴隶主统治,建立和巩固封建制的过程中,涌现了一批政治家和思想家。他们在各国实行社会改革(所谓“变法”),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建立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等新制度,大大促进了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等,一般称他们为前期法家。这里简略介绍一下商鞅的思想。

他认为,人都是好利的,统治者就应该从“耕”和“战”两方面去引导人们求利。这样人们都会来为统治者效劳,新的封建制就能得到发展和巩固。商鞅这些变法措施,沉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对奴隶制是一个革命。他本人最后遭到了奴隶主贵族势力的杀害。但历史向封建制发展的规律是改变不了的。秦国通过长期内部阶级斗争和对外的兼并战争,终于完成了统一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社会的历史任务。

据此,商鞅在政治上比较彻底地取消了奴隶制世卿世禄制度。他鼓励积极开垦荒地,扩大可耕种土地面积,承认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性,根本改变了奴隶制的土地所有制。在国家行政组织、赏罚等制度方面,他都作了相应的变革。设立郡县,君主集权,严刑峻法,把权力都集中到封建的中央政府手中。他在变法中明文规定,旧宗室贵族没有现实军功的,不许再列入宗室的姓名册。这是对旧奴隶主贵族政治特权地位的革命。在经济上,他又明文规定,“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这是说,打破奴隶制的井田制土地界线,取消奴隶主的经济特权,一律收取租税。

商鞅这些推翻奴隶制的颇为激进的变革措施,也遭到了地主阶级内部改良派的思想代表孟子等的反对。

当他在秦国实行变法时,也正是孟子在各国进行游说,推行其政治主张的时候。孟子所见的梁惠王,也就是被商鞅打败,最后迁到梁地去的魏惠王。梁惠王当时很希望孟子教他一些“有利于吾国”的办法,孟子却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商鞅等所主张的“耕”、“战”办法,遭到孟子的极力反对。他说,善于讲打仗的应该处以最重的刑罚,主张开垦荒地的应该处以次一等刑罚,等等。这里,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之间的激烈斗争。

二、韩非的法治思想

韩非,战国晚期韩国人,出身没落贵族,生年约为公元前280年,死于公元前233年。他曾与李斯(秦始皇时丞相)同学于荀子门下,著有《五蠢》、《孤愤》、《显学》等五十五篇。

秦始皇看到韩非的著作,十分赏识他的才识,曾慨叹:“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并设法把他招到秦国,但不久即为李斯等陷害入狱,被迫自杀。他是战国末期各家学说特别是法家学说的总结者之一,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的著作保存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许多主张以后都为秦始皇所采用,成为秦统一封建政权的理论基础。

战国末期,建立统一的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条件已经成熟。韩非的思想反映了这一时期地主阶级建立统一封建政权的要求。他代表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在政治上主张通过暴力、战争统一地主阶级政权,宣扬政令、刑法、赏罚都只能出自君主一人之手的极端集权制,反对孟子所鼓吹的“仁政”。在经济上,他主张“重农”,大力保护和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在思想上,则主张排斥各种矛盾、抵触的学说,确立一种统一的总想。他总结前期法家的学说,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坚持进步的历史观。在认识论上,他注重参验,在自然观上继承和发扬了唯物主义和无神论传统。

韩非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反对孟子的天赋“性善”论。韩非企图从经济关系中来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不可能正确了解社会的经济关系。他从地主阶级的立场出发,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裸的自私自利的关系。他认为,人人都有一种为自己打算的“自为心”。人的一切道德、感情、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有没有“利”,根本无所谓天赋的忠、孝、仁、义等道德观念。他曾举例说,制作车子的人希望别人富贵,做棺材的人希望别人早死,这不能说制作车子的人就“仁”,做棺材的人就坏。因为人不富贵,车就没人买;人不死,棺材就没人买,这都是他们的“利”之所在,不能说做棺材的人生来就憎恶别人。

韩非认为,诸如君臣、父子、地主与雇工这些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为了各自的“利”。他说,君主所以给臣民以高官厚禄,因为他知道这样做臣民们就可以为他服务,达到他的“利”。臣民们所以为君主卖力打仗,也是因为他们知道这样就可以得到高官厚禄,并不是从什么抽象的“忠”出发的。地主与雇工的关系也是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他说,地主雇用雇工来为他耕种土地,做好吃的给雇工吃,选好的货币付工资,并不是因为“爱”雇工,而是认为这样做,雇工可以给他耕得深,耘得好。同样,雇工所以用力耕耘,想法把田畦播得整齐,也不是因为“爱”主人,而是认为这样做可以得到好吃的,好的货币。父子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抽象的“孝”,而是父养子,子供父,互相计算利用的关系。如果供养不好,父子之间也照样吵架、怨怒。

韩非从人都是为了“利”的观点出发,根本反对用仁、义等说教来治国,而主张通过“严刑”、“重罚”来治国。他认为,统治者要治理好臣民,只要掌握赏、罚两种权力。臣民们作出的成绩,必须恰如其分地完全符合君主交代的事情和命令,才给予赏赐;有任何一点过分或不及的都要严加处罚。赏和罚两者之中,特别是“罚”必须“严”和“重”。韩非并且明确指出,无论赏或罚,都只能由君主一人来掌握,否则君主反要受制于臣下了。所以韩非所讲的统治术,都是为极端的君主集权制设立的。

韩非比较了前期法家各派的学说,综合出一套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制的统治术。关于“法”,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是统治者公布的统一法令、制度,这些条文由官府公布,实施办法要让民众都知道,遵守法令的就赏,违反法令的就罚。关于“术”,他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术”也就是统治者任免、考察、生杀官吏的权术。关于“势”,就是统治者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韩非认为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是构成统治术中缺一不可的,但运用时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例如,“法莫如显”,就是要公开、明白,写成明确的条文,存之于官府,公布于民众,即所谓“法者,编著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干百姓者也”,这样,就可以使上下都有所遵循。至于“术”,他认为必须“术不欲见”,这样才可以使群臣猜测不到统治者的想法,而可以暗地里御使臣民,操纵生杀、任免、考察大权。

韩非还认为,封建君主只有掌握了“法”、“术”、“势”相结合的统治术,才能把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把全国统一起来。韩非认为只要个别君主掌握某种统治术即能统一全国,这完全是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但在当时,韩非这种思想却是反映并适应了当时封建社会发展的统一历史趋势的。韩非为了论证他的法治思想,对孟子的颂古非今、鼓吹“仁政”的政治历史观点也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认为历史是发展变化的。

韩非把古代历史分为三个阶段: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他说,上古时代的人口少而财物多,男的不耕种,草木果实也够吃的;妇女不纺织,野兽的皮毛也够穿的。所以人民没有争夺,政治上不必用厚赏重罚,人民自己就治理得很好。可是现在人口多而财物少,工作劳累而得到的供养少。因此,人民就要互相争夺,即使加倍的赏赐,多次的惩罚,也不能免于社会的混乱。所以说,仁义只适用于古代,而不适用于现在。

韩非批判孟子等鼓吹的所谓古代帝王如何仁义谦让,现在人民如何争夺不义,认为道德一代不如一代的说法。他认为这都是由生活条件决定的,不能作抽象的道德比较。禹为帝王的时候,手拿农具干活在人民之前,大小腿上的毛都磨光了,而现在奴隶的劳累都不比他苦。由此可见古代帝王让出帝王的地位,实际上是去掉犯人的吃穿、奴隶的劳累而已。所以那时并不以世代传位为重。他说,古代尧为帝王的时候,住的是没有修剪过的茅草屋,吃的是野菜糙粮,穿的是粗布兽皮,而现在犯人的吃穿住都不比他差。可是现在生活情况不一样了。一个县令,即使他死了,子孙好几代还是有车坐,所以大家都十分看重,不肯轻易地让掉县令的职位。这都是由于古今所得利益多少不一样,权力、地位的轻重不一样造成的。不能说古代帝王就有谦让的高尚品德,现在人争做官吏就是品德低下。

同样,韩非认为,古代人所以看轻财物,也是因为那时财物多,而不是因为古代人“仁义”;现在人好争夺,也不是因为现在人卑鄙,而是由于财物少。因此,韩非认为,治理国家刑罚轻不能说就是慈爱,严酷的杀戮也不能说就是暴戾,而要根据社会具体情况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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